开征遗产税?你怎么看
开征遗产税?你怎么看 时间:2025-04-05 17:28:52
诚然天下不平事太多,律师不能包打天下,但问题在于只要大众有需求,我们就无权推诿,不然要律师干嘛?有一次我代理一个案子,姑且把他们称作有关部门吧,来了两个干部,找我谈话,跟我作工作说这个案子影响面太广,你就不要管了。
(《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100页,梁彗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如果把这些无形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法律关系比喻成一根一端执于占有人之手,另一端系于被占有之物的有形之绳,外部对系于不同物上之绳 可以认识到的程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物的价值越高,个体区分度越低,如货币,要求绳的明显程度越高,物的价值越低,个体区分度越高,如衣物,要求绳的明显程度越低。顺便说明,在以下情况中,取款人在ATM机上的操作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秘密特征。
即,操作人采取了某种手段,并且自认为通过该手段ATM机的电脑系统将不能把该次操作对应到自己名下,比如盗用他人的卡片、使用以虚假身份伪造的卡片、破坏电脑系统中的身份验证功能等。显然,在此情形下许霆不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这里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银行在接受广电运通公司赔付时将向许霆索回17万元的权利转让给了广电运通公司,第二种可能,银行接受广电运通公司赔付,但没有转让索回17万元的权利。本案中, 当ATM机的电脑控制程序出错导致其对给付现金失去控制力时,银行对ATM机内现金的控制和管理,是否仍然能够被一般社会公众从外部认识到?这既是一个需由社会公众判断的社会事实,也是一个需由司法判断的法律事实,社会话语体系和司法的话语体系在这里出现了交集。在ATM机接受许霆超出其取款权限输入的取款金额并吐出钞票时,许霆认为银行已失去对这些资金的控制而加以占有。
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在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情况,即,许霆取款时使用的是其合法持有的有效卡片,也就是说,许霆与银行之间事先已存在一个存取款合同关系,其身份信息已为银行所知悉。如果只看到ATM机是一个机器,只看到其处理信息的过程中没有人的同时参与,而看不到ATM机是在代银行接受和处理信息,看不到其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规则已为取款人和银行所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进而否认客户输入的信息对银行的法律效力,那么,ATM机上的全部业务都将因缺少银行一方的意思参与而丧失民事合法性基础,推而广之,类似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系统,以及其他一切自动应答的电子商务系统都将成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的空中楼阁。我当然承认,司法有其专业性,专业术语和法律推理确非常人所能操持,这是职业法官们存在的理由,但不是职业法官们垄断司法权的理由。
但司法作为一个机构和过程,如何职业化?我谨希望批评者明察,当代社会,权力机关从业人员的职业化诉求不仅表现在司法领域,还同时表现在立法和行政领域。我不知,他所言的经典民主与法治理论所指为何?我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这一经典著作中,分明读到这样的字句:把陪审制度只看做是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窄的看法……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托克维尔在 《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告诉人们: 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民意代表的选举受选民价值观念左右,而随机式挑选陪审员的过程,却与价值无涉。
司法需要独立,不能被民意所左右,这是反对司法民主化的另一重要理由。其二,我所言的司法民主,是指真实的司法民主,在推行司法民主的过程中,应谨防在司法民主的旗帜下政治化司法。
而当人民主权存在时,就得使陪审制度与建立这个主权的各项法律协调一致。鉴于司法改革的路线决定司法改革的命运,我愿费墨细述,求教于诸公。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诉讼并实质性地左右法院的判决,是民主的有效形式。审判不能独立是司法沉疴,部分法官臣服于权力,放弃了抵制,与利益团体相互搀扶,惺惺相惜,与人民渐行渐远——这样的判断已成学界共识。
让普通人民进入立法程序当家作主,让普通人民进入司法程序当家作主,都是人民当家作主。北大法学院张千帆教授则认为 司法大众化是个伪命题。民主不仅包括社会民主,还包括权力机关内部的民主管理。在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通过随机选择(或其他形式),让普通人民进入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
二、法官职业化就是司法职业化。他说得多明白啊——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
我的全部立场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在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条道路上同时推进,而且法官职业化决定于司法民主化。我们应否点亮自由的明灯、推动宪法的车轮? 司法民主化是个伪命题吗? 民主有多种形式,不能将民主简单地等同于代议制、普选制或政党轮替制。
视民意入法为洪水猛兽的人,既不解民主的真谛,也不解司法的真谛。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为了造神,我们给法官们披上了法袍,但结局如何?法袍身在穿,我心还是那颗心。(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观察报) 进入专题: 司法民主化 。如果专业性构成排斥司法民主的理由,则它同样构成排斥行政和立法民主的理由,最终使民主无容身之地。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一部分公民之手。
民意代表选举制和陪审员随机选择制,都是选民的一种方式。限于篇幅,这些议题不再展开。
人民陪审、审判公开属于审判民主的有效形式,此不再赘述。错误主要在于: 一、民主应在政治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推进。
无论造神者的良苦用心为何,造神的最终结局都是蔑视 人,具有反民主性,对此造神者自身和社会大众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个国家不仅法官在执法,行政官员也在执法。正是因为行政独立性不足,行政资源才一再被私人滥用。遗憾的是,行政独立性问题一直未被学界警觉。
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如果有人接受这样的观点,那么司法民主就是一个可争议的话题,绝不是一个伪命题。
职业法官职业化我向无异议,但我无从知道,主张法官职业化的学者们是如何从 法官职业化导出司法职业化这一论断?一字之差,谬以千里。这句话存在两个误区:其一,司法的过程不存在价值选择。
前者性质上属于国家审判权的运用,后者涉及到司法行政管理权。政治民主化必须落实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民主化,否则即成空中楼阁。
英国丹宁勋爵在 《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向陪审制献上深情的赞美词: 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这些通过价值无涉的程序被选定的陪审员们,并非没有价值观念,他们朴素的价值观念一定左右他们的司法行动。至于张千帆教授的文章,我无法评论。司法机关内部不民主,就会形成院长一言堂,并最终会伤害审判独立。
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依赖于法官进行,而不能由普通人民进行,但这不意味着此处无民主的空间。没有民主化的司法是没有前途的司法。
有一个命题大家应当存在共识,即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样,都属于国家政权。行政机关内部不民主,就会形成行政长官一言堂。
我们可否因为行政官员职业化的诉求,就反对行政民主化?我们可以因为人民代表职业化的诉求,就反对人大民主化吗? 三、司法专业性排斥司法民主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背后,都是依法独立判断。